监管不断升级,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理应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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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从重处罚婴幼儿食品违法行为的内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其实,早在2013年,最高法和最高检颁布的上一版《解释》中,就已经有了相关内容。相较于13版,此次更新,官方对婴幼儿食品相关定义进行了细化,更改内容如下:

此次更改更多是因为,近年来国家对婴幼儿食品领域的监管要求不断提高,相关部门在持续完善婴幼儿食品细分领域的法规政策,相比于13年笼统的定义为婴幼儿食品,本次《解释》的描述更为精确,用“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代替原有的“婴幼儿食品”,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定性,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从16年-21年,国家针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等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尤其是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未取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因此,此次《解释》的描述更改,也是响应国家对婴幼儿食品监管要求不断提高的趋势。

总的来说,两版《解释》都体现了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彰显了政府加大面向婴幼儿群体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政策和法规内容的不断升级,也在警示所有的食品企业,婴幼儿食品安全的底线不可触碰,行业上下游的企业要加强自律,提高自我监管水平,莫打擦边球。在今天这个信息高度流通的时代,任何的食品安全问题,都可能成为食品企业的灭顶之灾,面对婴幼儿食品安全这一敏感问题,食品企业更要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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