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新规拟禁止婴幼儿奶粉标注“进口奶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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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其中,对婴幼儿乳粉实施注册管理,是本次新法的亮点之一。为强化这一制度设计的执行落实,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将在10月1日前征求公众意见。该意见稿指出,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标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等模糊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其中,对婴幼儿乳粉实施注册管理,是本次新法的亮点之一。为强化这一制度设计的执行落实,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将在10月1日前征求公众意见。

该意见稿指出,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标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等模糊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同一企业注册的一个产品配方只能生产一种产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标签、说明书应当与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一致。婴幼儿配方乳粉命名和标签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检验机构等社会组织推荐或监制;非转基因字样;零添加字样等内容。

而对企业影响较大的是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四条,该条对于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配方注册给出两个方案:方案一要求,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之间应当具有明显差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可选择性成分应当相差6种以上,并有科学依据证实;方案二要求,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之间应当具有明显差异,并有科学依据证实,每个企业不得超过5个系列15种产品配方。   

一旦出现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标签、说明书与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不一致等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批准证书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对此,四川大学教授卢晓黎认为,该管理办法消除了婴幼儿乳粉企业以更改配方为嘘头的涨价潜规则,注册管理将抬高许可准入门槛,处罚力度也得到了加强,将大大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这些规定直击婴幼儿乳粉要害,将导致一些品牌退出市场,有力提升了我国婴幼儿乳粉安全水平,重树消费者对奶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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