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发“疫情财”?严查!江苏公布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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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敢发“疫情财”?严查!江苏公布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交汇点讯 疫情防控期间,一些不法商家搭上预防新冠肺炎的“顺风车”,夸大产品功效,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对此,江苏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开展广告监测和排查,积极受理举报,强化监管执法,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日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1、2020年1月31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监测,发现南京某保健食品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关蜂胶产品广告,广告中含有“预防新冠状病毒肺炎”“对多种疾病具有治疗作用”“对抗击冠状病毒发挥一定作用”等内容。经查,该广告中的蜂胶产品为保健食品,不具备治疗疾病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涉嫌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2020年2月1日,南京市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法广告。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京某母婴用品店负责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赐多利奶粉可以对抗肺炎,抗击SARS。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持续升温,每天一杯赐多利,预防加强才是最大的保护”等内容广告。 当事人利用“疫情”虚假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南京市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3、2020年2月5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监测,发现无锡市某公司利用“百草园书店”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关消毒产品广告,广告中宣称“澳绿宝消毒剂能有效杀灭HIV、H7N9、SARS、埃博拉、肠病毒、诺如病毒、流感病毒”、“上海出入境管理局、公安局、医院、国际会议中心、教育局官方单位指定用它消毒”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同时还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宣传的规定,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4、2020年1月29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淘宝店铺发布有关口罩广告,广告中宣传其销售的口罩为“KN95医用防护洛华口罩、外科用N95广州一次性防肺炎N94N97保为康”、“KN95口罩武汉N95级别N94PN95M95NK95抗病毒防病菌感染N95型”。经核查,当事人实际销售的产品为“新锦江”牌KN95型、8000型口罩,使用场所为“矿山、铸造、金属冶炼及打磨等作业产生的粉尘保护”,并非“广州洛华”的医用防护口罩,无抗病毒、抗病菌感染、防肺炎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5、2020年1月29日,南通市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在巡查某商场过程中,发现某百货商行在店外设置纸质广告并销售口罩,其广告内容为“防肺炎口罩、N95口罩 ”,而实际售卖的商品为普通口罩。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南通市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省市场监管局有关人士认为,医用口罩作为一种医疗用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对于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此外,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类型的商品广告不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包括容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是不可以使用的! 记者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截至22日,全省累计监测各类媒体广告1748732次,发现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涉嫌违法广告87条次。 该人士建议,商家在售卖产品的同时,发布广告不能太随意。对发“疫情财”的虚假违法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会第一时间责令停止发布,从严从重进行查处。 交汇点记者 赵伟莉

微信公众号:江苏1号 (id:gh_3b06d4825686) 新华日报全媒体经济新闻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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