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落户申报条件对应社保缴费月份及基数对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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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申报条件对应社保缴费月份及基数对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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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小伙伴发现自己既可以...又可以...还可以...,到底该如何最优选择呢?那就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申报条件对应社保缴费月份及基数对照情况:

直接落户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留学回国人员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的留学回国人员[gf]246a[/gf]持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函》的留学回国人员[gf]2471[/gf]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满足试用期条件)[gf]2470[/gf]高层次人才(国家、上海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关计划入选者)6个月(社保基数不限)[gf]2472[/gf]毕业于世界排名51-100名院校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满足试用期条件)[gf]246b[/gf]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gf]246c[/gf]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gf]246d[/gf]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积不超过3人)6个月不低于1倍社平基数在国(境)外非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的留学回国人员12个月不低于1.5倍社平基数其他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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