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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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奶粉市场产品品质和质量水平的不断上升,国家监管部门陆续出台各种法规制度,严格监管奶粉行业。从产品的品质到外观包装标签,国家监管部门都将其纳入监管范围,让奶粉市场监管变得更加完善。

202311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再次对奶粉标签进行管理规范。

现就此《公告》一一解读,详情如下: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配方注册相关规定,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 图形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解读:

此项要求与目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准、法规的基本要求一致。如果再次重申上述要求,则需要广大生产企业特别注意,甚至前期一些含糊的或“擦边”的描述也需要重新评估。

“二、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解读:

此项要求对于“选择性营养成分”进行声称的0-6月龄婴儿配方奶粉需要注意及时调整。同时,由于目前较多企业对6月龄以上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进行了必需成分的声称,因此该新规正式实施后(20232月22日),可能受影响的产品标签会很多。

三、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

解读:此征要求限制了主展示面的标识内容。除了必须标识的“产品名称、净含量及注册号”和可选择标识的“注册商标”外,仅可以配一些符合要求的图案。其他任何文字或符号等内容不得出现在主展示面。

关于“可配符合要求的图案”,必须满足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

四、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使用的同一种乳蛋白原料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解读:此项意味着新规施行后(20232月22日),添加牛乳清粉的“混羊奶粉”不能再宣称为婴幼儿配方羊奶粉出售。

五、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解读:

本项内容与GB 7718的要求有较大的改变,GB 7718规定“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对复合配料的标识属于“条件性”的展开标识。而上述要求,则屏蔽所有“不展开标识”的条件,即所有复合配料都必须展开标示。

六、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议应当有科学依据,表述严谨,不得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

解读:

目前,在注册申报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标签上推荐食用量、喂哺建议等的科学依据。所以此条款对行业的影响力不会太大。但是企业还是应该注意表述的严谨性,避免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

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和宣传声称。任何组织或个人如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通过12315热线和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照此执行。20232月22日起生产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本公告的要求,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解读:

自公告发布之日(202311月12日)起至公告执行日(20232月22日),有15个月的过渡期,留给企业充裕的变更时期。所以广大企业需要提前做好库存标签和包装的管理,即不能影响正常的市场销售,也不能导致库存过多影响换版。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级法律来制定,旨在为消费群体打造安全放心的奶粉选购环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放心购物。

同时也是对奶粉企业进行约束,从根源上杜绝因包装标签等引起的奶粉安全事件,提升奶粉行业的自律性和责任感。让更多有担当的企业为市场推出从“里”到“外”都放心的产品,让奶粉市场更加完善。

附公告原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3第3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配方注册相关规定,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 图形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二、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三、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

四、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使用的同一种乳蛋白原料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五、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六、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议应当有科学依据,表述严谨,不得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

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和宣传声称。任何组织或个人如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通过12315热线和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照此执行。20232月22日起生产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本公告的要求,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市场监管总局

2023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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