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职业女性的劳动宝物题目也成为了众人所关心的话题。通过下述的3个案列分析,希望能够帮助那些准备怀孕或者正在孕期的职业女性更加快速有效的处理自身的劳动纠纷。
案例一:职场女性工资拒付,不可!
案件还原:
在北京某民办学校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王某,于2008年7月20日与学校签订了至2011年7月20日为期3年的教师聘用合同,两个月后,王某怀孕了,学校便与其 重新签订了终止日期为2009年1月20日的职员聘用合同,并安排王某到女生楼值班室担任值班工作,王某按约履行。
职场女性怀孕,劳动合同怎么办?(图)
2009年1月15日,王某产期临近,遂办理离职手续后离校,于2009 年3月3日生育一子。11月份产假期满后,王某多次向学校提出上班要求,学校答复等候通知,同年12月2日,学校明确告诉王某不能安排她上班。学校在此期间没有支付王某任何工资或生活费,也没有给王某报销产前检查及住院生育所需的医疗费。
王某认为学校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10年1月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学校与其继续履行教师聘用合同、支付2009 年1月20日至2010年3月3日期间的工资并报销产前检查及住院生育医疗费。
校方认为:王某怀孕后重新签订的职员聘用合同已于2009 年1月20日到期终止,此后王某已不属于学校职员,学校没有义务支付医疗费和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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