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宇轩诉被告张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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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宇轩诉被告张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张国兵:

本院受理原告刘宇轩诉被告张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4民初9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宇轩退还货款2040元,并向原告刘宇轩赔偿20400元;二、被告张国兵向原告刘宇轩支付上项款项的同时,原告刘宇轩将购得的“美素力Frisolac GOLD金装”婴儿配方奶粉8罐如数退还给被告张国兵,如原告刘宇轩不能退还,则按照每罐奶粉单价255元抵扣相应货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2元,由被告张国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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