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男子小明和女子小丽夫妇,两人共同经营一家食品小店,主要售卖各种奶粉,并代卖一些海淘来的国外品牌。
小店生意尚可,但竞争激烈,只能靠薄利多销,挣个辛苦钱。
小明发现店内售卖的一款澳大利亚进口“德运”奶粉销量很好,十分紧俏,就想起了自己加工,“以假乱真”的赚钱套路。
说干就干,小明通过网络购进一大批杂牌奶粉,以及大量“德运”奶粉包装袋、中文标签、封口机等工具,租赁了一个仓库并雇佣人员开始了分装加工。
期间,小丽有时候会协助小明购买部分原料奶粉,或者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收取货款。
好景不长,小明何小丽夫妻生产销售假冒奶粉的行径很快暴露。
经查,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小明夫妇生产销售的假冒奶粉价值29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和小丽夫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小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小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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