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之有道丨配方乳粉监管系列(四):途殊而归同——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之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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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研究院

食之有道丨配方乳粉监管系列(四):途殊而归同——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之法律监管

  杨明 周晴

  脚注:

  [1]数据来源,海关总署“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

http://stats.customs.gov.cn/)。

  [2]详见2021年12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公告[2021]114号)。

  [3]详见2021年7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公告[2021]50号)。

  [4]根据486号文,可适用该文监管规则的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义乌、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威海、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平潭等37个城市(地区),非该等城市或地区的直邮进口业务可参照该文执行,但对于网购保税进口业务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2020年1月1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据此,石家庄、秦皇岛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即该等城市或地区可适用486号文规定。2021年3月18日,该六部委再次发文(即《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相关城市或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可按照486号文的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5]根据194号文,在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6]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海关总署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包括:“(1)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3)动植物疫情流行情况及防控措施;(4)致病微生物、农兽药和污染物等管理和控制;(5)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环节安全卫生控制;(6)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7)食品安全防护、追溯和召回体系;(8)预警和应急机制;(9)技术支撑能力;(10)其他涉及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的情况。”海关总署可通过资料审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7]根据2016年实施的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原文,婴幼儿配方奶粉注册申请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提交。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并履行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机构的职责在内的各项职责。

  [8]详见《海关总署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

  [9]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曾发布《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网购保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随附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但该征求意见稿未最终实施。

  [10]根据2016年4月发布的《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公告2016年第40号)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目前已失效),对“配方奶粉”的备注要求为“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实施注册而未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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