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徐杰瑛 记者 屠瑜)明知老板以贴标方式销售假冒品牌奶粉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运营网店、线下打包寄送。2023年10月,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郑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21年8月,郑某通过某中介平台求职时,看到有公司发出招聘需求,遂联系了对方。“我们公司主要是在网上销售食品添加剂,这份工作就是网店客服的活……”在和老板李某了解过后,郑某便入职了该公司。
接手网店客服工作后,郑某发现老板李某开设的网店主要销售的是S品牌奶粉,且其网店销售的奶粉售价比官方低廉近一半。由于存在较大价格差,常有不少客户质疑,老板李某则让郑某用奶粉成分不同的理由忽悠客户。
工作期间发生的种种“插曲”让郑某逐渐意识到,网店售卖的品牌奶粉很有可能是假冒的,可想到拿到手的薪资,郑某也就抱着将信将疑的心态继续工作着。
随着就职的时间越来越长,郑某逐渐承担起更多的工作,从一开始仅负责回复买家消息、处理退款,到帮助李某打印假冒品牌的标签、联系快递人员寄送假冒品牌的奶粉。在深入接触李某的销售假奶粉链条后,郑某很快坐实了自己起初的怀疑,明确知道了老板李某在做的是销售假冒品牌奶粉的行当。
“我只是打工而已,又没有直接参与制作销售假奶粉,不会有事的……”即使明确知道帮忙销售的是假冒品牌奶粉,郑某仍抱着侥幸心理,做着违法犯罪的“帮凶”。
直到2022年8月,警方将老板李某、郑某等人当场抓获,作为客服的郑某才追悔莫及。经审查查明,入职一年间,郑某为老板李某销售假冒品牌奶粉提供接单、联系快递等帮助,参与销售数额达100余万元。
2023年9月,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郑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帮助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切莫为贪图小利而抱有侥幸心理,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实质性帮助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同样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