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行母乳喂养的女性而言,日常生活中需要避免服用一些药物。近期,江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王女士在母乳喂养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索赔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时,她提出了一笔“奶粉费”!法院会支持吗?
2020年7月,王女士生育了一子,此后一直母乳喂养。6个月后,还在哺乳期的王女士骑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江宁区人民法院滨江法庭副庭长刘秀介绍,车祸导致王某多处骨折,右足踝部关节韧带损伤,最终王某住院30天。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没有责任。
王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疗,由于用药,不能再进行母乳喂养,不得不购买奶粉喂养儿子。之后,因赔偿问题没有与李某协商达成一致,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包括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奶粉费等共计18万多元。
刘秀副庭长表示,关于奶粉费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作为赔偿项目。但对于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因受伤治疗,客观上无法进行母乳喂养,从而产生了奶粉费用,确实属于交通事故对王某人身权利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
最终法院认定,王女士因交通事故不得不放弃母乳喂养而额外增加的“奶粉钱”由被告方承担,并根据哺乳期时长、奶粉价格等酌定费用为6000元,同时判决被告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10万多元。
法官表示,如果需要进行母乳喂养的女性发生类似事故,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医院出具的医嘱证明、治疗期间购买奶粉的发票等,便于今后帮助自己维权。
转自:南京零距离
来源: 新闻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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