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伪造公章对外签订合同,挂靠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挂靠方伪造被挂靠方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基于对挂靠关系的信赖相信印章的真实性,挂靠方的行为可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其签订的合同对被挂靠方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一、浙江建筑公司承接了绍兴市硅业公司柯桥区公寓楼工程之后,成立了建筑硅业分公司柯桥项目部。梁先生系该项目部施工人员,是柯桥区5#、6#社公寓楼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并取得其负责项目的相应授权。
二、梁先生又以浙江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建600万地铁工程,并以浙江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白先生签订《地铁项目承包合同》,加盖了浙江建筑公司的印章和地铁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后证实该合同用印为梁先生私刻。
三、2015年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白先生将浙江建筑公司诉至余杭区人民法院,余杭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白先生与浙江建筑公司之间的(地铁项目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关系,浙江建筑公司向白先生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浙江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杭州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浙江建筑公司向浙江高院提起再审,浙江高院驳回了浙江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2016年6月15日,白先生再次诉至杭州中院,请求判令浙江建筑公司:赔偿工程损失、人工损失和材料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浙江建筑公司在一审时申请对本案合同上加盖的“浙江建筑公司”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以作为鉴定比对样本的检材。
五、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白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浙江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浙江高院改判浙江建筑公司赔偿白先生人工费和材料费。
六浙江建筑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仍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中,由于梁先生与浙江建筑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其对外使用伪造的浙江建筑公司的印章签订合同时,足以使交易相对人产生相信该印章为真实的合理信赖。故最高法院最终认定:“梁先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浙江建筑公司承担。”浙江建筑公司主张合同系梁先生私刻,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没有获最高法院支持。浙江建筑公司因此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