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跨境电商的发展迅猛,尤其是在外贸环境改变的背景下,跨境电商零售行业逐渐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新的增长点。从行业角度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多为日常消费品,对于促进国内就业和消费升级有很大帮助。
与此同时,跨境电商行业也屡屡曝出走私犯罪的事件,个别走私案件金额巨大,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像“郑州‘刷单’走私大案”“知名奢侈品平台走私案”‘代购’被判10年案”。
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近几年处理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的实务经验,就跨境电商走私行为以及如何防范走私罪风险提出了实务建议,供跨境电商企业参考。
二、跨境电商走私罪常见情形
跨境电商的走私问题,其本质仍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但因为在走私方式上融入了跨境贸易的元素,故产生了诸多新的走私手段和走私类型。
(一)伪造单证及虚构贸易
所谓伪造单证及虚构贸易,是指将一般贸易商品伪报为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其最典型的方式就是“刷单”走私。所谓“刷单走私”,即通过伪造单证的方式将应当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化整为零,拆分后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走私入境。
如郑州海关2019年3月侦破的一起“刷单”走私大案,犯罪嫌疑人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批量报关的奶粉、红酒等商品“化整为零”,再以跨境电商的名义虚构“三单”信息匹配交易,最后将运至保税区的商品以伪报或夹带的形式私自运出区进行二级分销,累计销售商品22万多票,案值1.2亿元。
(二)低报价格
成交价格是海关计核税款最主要的依据之一,因此低报价格也是最常见的走私方式之一,但跨境电商中的低报价格与一般贸易的低报价格不同。
跨境电商低报价格除了出于故意逃税之外,还有一种可能是出于政策限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单次交易5000元、年度交易26,000元的限值要求,因此低报价格可能并非单纯为了偷逃低报部分的税款,而是将超过交易限值,本不应当以跨境电商零售方式进口的商品低报至交易限值内,从而不正当地享受跨境电商零售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类型的低报实际上同样也伪报了贸易方式。在低报手段上,常见做法不仅有传统的伪造合同、发票等交易单证,贴着限值价格申报,还包括利用技术手段,自销自买,自已买入后再二次加价卖出。
(三)伪报品名
跨境电商伪报品名走私的方式和低报价格有相似之处,目前,只有列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商品能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新税收政策。如果商家将清单外商品伪报为清单内商品,则不仅是利用不同商品间税率的差异偷逃税款,更是在冒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货物伪报成了跨境电商零售商品。比如,2017年某企业就以直邮跨境电商模式进口创口喷雾、脚气喷雾、静脉曲张片等具有药用功能的商品,但该批商品并不属于跨境电商正面清单的范畴,且当事人未能提供进口药品和销售药品的许可。
(二)委托“水客”闯关走私
闯关走私,是指跨境电商企业利用“水客”集团,将本应覆关的商品伪装成个人“自用”物品,直接通过海关携带入境而不申报,从而偷逃税款。所谓“水客”,就是指以赚取“代运费”为目的,频繁活动于口岸之间,通过旅检通道将涉税货物或者禁止、限制出入境货物拆分携带进出境的群体。比如,一些跨境电商企业先将从欧美、日韩等地购买的高价商品运至香港,再由我国香港地区雇用“水客”从罗湖口岸携带入境,从而逃关税,获取非法利润。总体而言,闯关走私的商品集中于化妆品、电子产品和一些违禁品。
除上述主要走私形式外,还有“包税进口”、推单、故意退货漏税等形式。本文不再逐一探讨。
二、跨境电商产业链各主体走私行为分析
(一)仓储、支付企业和消费者
仓储企业和支付企业基本独立于走私犯罪中最核心的商品报关通关流程,也难以从跨境电商商品走私中获得额外利润,因此直接故意参与走私的可能性很小。消费者虽然可能具有走私动机,但最多只会有对走额外利润“搭便车”的心态。消费者毕竟只是少量零售商品的终端,其不可能具有操控跨境电商企业或物流、报关企业的能力,一般也不关心、不了解商品进口的方式,零售限值也决定了消费者不可能因为购买跨境电商走私商品而达到起刑点。
(二)跨境电商平台
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跨境电商的作用在于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在此经营模式下,网站上显示的销售商品信息由其他商家提供,商品也是由商家销售。
因此从动机上看,跨境电商平台积极追求走私效果的动机远不如跨境电商企业强烈。但是跨境电商平台往往会比其他主体更了解交易主体和交易内容,不排除平台在察觉跨境电商企业存在走私的情况下放任交易续进行,由此容易成为走私共犯。
(一)跨境电商企业
跨境电商企业作为零售进口商品的货主,是偷逃税款最直接的获益人,因此也是各类主体中走私动机较强烈的一方。
(二)物流、报关企业
物流、报关企业走私动机的强弱取决于和跨境电商企业是否有共谋及利润分配情况,如果能够因协助走私而获取超额的“代理费”“报关费”“运输费”等中介费用,那么其走私动机就较强。
二、跨境电商走私罪风险范措施
跨境电商是近几年兴起的行业,行政监管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加之市场竞争激烈,很多跨境电商企业在不知法的情况下触及了犯罪。因此笔者提醒跨境电商企业一定要合理选择商业模式,比如跨境供应链、海外仓、保税区政策等;同时还要加强对物流、保管等合规的管理。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国际贸易、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国际贸易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