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儿配方羊奶粉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阪崎肠杆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依法查处,对我省婴幼儿配方食品行业起到了规范和威慑、惩戒作用。
一、基本案情
20239月,经国家食药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陕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儿配方羊奶粉中“阪崎肠杆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标准要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送达了陕西某乳业有限公司,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20237月共生产婴儿配方羊奶粉2939罐,自用12罐,销售2927罐,召回2407罐,货值金额147520.8元。
二、查处情况
陕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儿配方羊奶粉阪崎肠杆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即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咸阳市局依据《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6208元,处货值金额八倍罚款1180166.4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
阪崎肠杆菌是一种致病菌,一般只感染免疫系统较弱的人,新生儿感染风险较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规定了婴儿配方食品中阪崎肠杆菌的限量。本案中,陕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儿配方羊奶粉中“阪崎肠杆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应认定为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是适于婴幼儿食用的特殊食品,由于婴幼儿抵抗力较差,因此,法律规定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管。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必须从原辅料采购进厂开始,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行覆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并按规定实施逐批检验,以确保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