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购买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欲索取十倍赔偿?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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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跟大家谈谈“职业打假人”

随着贸易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口食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进口食品真假难辨,特别是没有中文标识的。于是一些人以打假为幌子,以索赔为目的,专门到商店购买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然后十倍索赔。这些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回顾

张某是一名无业人员,在听说购买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商品能够获得十倍赔偿的消息后,立刻付诸行动。张某先后到南海、江门等地的商店购买了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商品,要求退货,同时要求商品销售者返还商品价款,并按商品价款的十倍予以赔偿。尝到甜头后,张某于是以“打假”为职业,通过这种方法到处进行索赔。

叶先生是高明某经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事商品零售业务。2016年5月,张某在叶先生的公司购买了5罐美国雅培心美力婴儿奶粉,单价为218元,总花费1090元。涉案奶粉均从新西兰进口,外包装印刷字体为英文,未加贴中文标签。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因此,张某认为叶先生公司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向高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叶先生的公司退还货款1090元,并赔偿10900元。

案例剖析

到底“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对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行为能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理论和实践都有不同认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而本案中,张某并非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涉案进口食品,而是意图索取十倍赔偿而获利的职业打假行为,故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次纠纷中不属于纯粹的消费者。

叶先生的公司是否应

向张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叶先生的公司应否向张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首先需要考虑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那么涉案食品

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涉案奶粉为进口预包装食品,但并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商品标识瑕疵,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张某仅凭涉案奶粉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就认为该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其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奶粉存在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不愿意申请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其次,张某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涉案奶粉,而是意图索取十倍赔偿而获利,因此他不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消费者。

第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是不能要求十倍赔偿的。本案涉案奶粉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因此,基于以上三点理由,张某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张某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什么人称之为“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是一种职业,是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等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

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

牟利性打假行为?

消费者对有缺陷的商品积极维权,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的有效补充。但近年来“职业打假”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己牟利。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效果并不明显。

为了规范“职业打假”行为,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同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将不受理投诉”。换句话说,职业打假人为了牟利知假购假再投诉的行为将不被支持。

来源:高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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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购买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欲索取十倍赔偿?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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