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缙云县孩子王母婴用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判决被告胡某某、缙云县孩子王母婴用品店共同支付赔偿金82242.9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被告胡某某、缙云县孩子王母婴用品店多次从金华永康市一家贸易公司购进“德国爱他美(Aptamil)”婴幼儿奶粉共61盒。
缙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被告胡某某、缙云县孩子王母婴用品店公开销售的部分“德国爱他美(Aptamil)”2段、3段婴幼儿配方奶粉蛋白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经鉴定,该2段奶粉蛋白质含量为0.50g/100KJ,3段奶粉蛋白质含量为0.51g/100KJ,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规定的0.7g-1.2g/100KJ技术要求。
截至案发,被告已出售该批次不达标奶粉共20盒计8224.29元,其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审查,缙云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82242.9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诉的赔偿金额正好为不达标奶粉销售额的10倍。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胡某某、缙云县孩子王母婴用品店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其未尽该义务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奶粉20盒共计8224.29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被告应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审理过程中,被告胡某某表示自己深刻认识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危害性,愿意及时支付本案赔偿金,并向法庭承诺在之后经营过程中会查看相关合格证明,尽到审查义务,不再卖此类不合格产品。
“被查标识‘爱他美’的奶粉经检测蛋白质含量明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因为不影响该案判定,该案中未对被查的‘爱他美’奶粉是否为真品进行鉴定。”该案主审法官告诉澎湃新闻。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