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试管技术打破生育极限,妇女最高妊娠年龄应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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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治课|试管技术打破生育极限,妇女最高妊娠年龄应否受限? 67岁女士怀孕成功 “法律没有规定

原标题:法治课|试管技术打破生育极限,妇女最高妊娠年龄应否受限?

法治课|试管技术打破生育极限,妇女最高妊娠年龄应否受限?

67岁女士怀孕成功

“法律没有规定多大年龄不能生孩子吧?”“孩子是母亲的命,也是我的精神寄托”……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电话那头的张恒仍难以平静,连串的反问砸了过来,让记者插不上嘴。

今年67岁的张恒家住北京。2014年,一场车祸夺走了张恒独子的生命。“当时我儿子34岁,还没结婚正在谈朋友,那天晚上从小区出去就遇上车祸,接到交警电话赶到现场时,孩子已被送到医院,后来就没了。”失去独子时,张恒63岁,她和老伴商量后,准备联系民政部门收养一个孩子。

2014年,张恒找到民政部门,却被告知办理收养,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并且“还要排队”,因为待收养的孩子不多。此后,她先后到河北承德、云南昆明等地孤儿院想抱养孩子,但连“门都没进去”,一系列碰壁,让她失去了收养孩子的信心。

张恒告诉羊城晚报记者,2015年底,她联系上了曾与她有类似经历、被视为中国最高龄产妇的盛海琳。后来,考虑到“代孕是违法的,想来想去,我决定做试管婴儿”重圆当母亲的梦想。

张恒表示,从2017年开始,她准备接种试管婴儿,除了查询相关材料、联系相关专家以外,还开始锻炼身体。最终,张恒联系到中国台湾的试管婴儿专家,于今年6月前往中国台湾接种试管婴儿并获得成功。

回到北京后,张恒前往北京某医院进行产检,被发现血压较高,属于高危产妇,该院随后将张恒转到另一家医院。

“他们劝我终止妊娠。”张恒说,她不仅不同意做引产,而且希望把孩子健康生下来,但医院方面表示她的情况不适合生产。此外,张恒了解到卫生部门还向各大医院发出通知,将其病例进行上报。此后,她不敢到医院产检,只是在家中休养。

涉事医院则向媒体证实,卫生部门确实发过通知,向各医院通报张恒病例,要求遇到张恒就诊要上报。张恒曾就诊的一家医院表示,张恒的情况是血压高,生产风险较大,故曾向其建议终止妊娠,但她不同意引产。

张恒告诉羊城晚报报记者,她把孩子生下来的决心很大,目前找了一家“比较信任”的非公立医院产检、建档。

八年前,60岁的盛海琳打破生育极限,运用试管婴儿技术生下一对双胞胎,成为中国最高龄产妇。如今,这一纪录很快将被北京的张恒(化名)女士打破。

独子遭遇车祸死亡后,张恒于今年6月在中国台湾接种试管婴儿成功,怀上了双胞胎。不过,怀孕后的她却高兴不起来——回到北京后她被检出血压高等问题,医院建议她终止妊娠。

随着全面二孩的放开、失独家庭的需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进步,妇女的妊娠年龄也在“水涨船高”,未来,七八十岁喜当爹妈并非不可能。现实的问题来了:有无必要在法律中规定妇女的最高妊娠年龄?

高龄母亲越来越多

在高龄借助人工生殖技术当上母亲的现象,如今并不少见。

自1978年7月25日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路易丝·布朗在英国出生后,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已成为世界上数百万个不孕不育家庭的希望灯塔。

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失独家庭的现实需求,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的进步,高龄产妇的纪录也在不断提升。

2013年,浙江一位52岁的妇女通过试管婴儿技术顺利怀孕,并生了一对双胞胎;2015年3月,一名57岁的产妇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在福建省立医院成功诞生一对龙凤胎。据媒体报道,该产妇“怀孕期间多次昏厥,医护人员曾劝她终止妊娠”;据《合肥晚报》今年1月18日的报道显示,一位46岁失独妈妈通过试管婴儿技术怀上双胞胎。

比张恒大一岁的盛海琳,则被视为中国有记录在案的最高龄产妇。早在1980年,时年30岁的盛海琳生下一个女儿。2009年正月初五,其女儿回老家当晚,遭遇煤气中毒去世。2009年10月13日,盛海琳进行了试管婴儿手术,医生将3个受孕成功的胚胎,移植到她的体内。2010年5月25日,盛海琳的双胞胎女儿提前来到人世,60岁的盛海琳也因此成为中国有记录在案的最高龄产妇。

对此,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生殖中心主任沈浣教授指出,女性一般50岁左右绝经,在40岁以后,卵巢功能下降,实际上35岁以上就不是特别好。随着年龄的增大,卵子越来越少,质量也不好,卵子中染色体畸变的机会增多,容易造成流产、死胎或畸胎。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滕晓明表示,全面二孩政策2016年实施后,女性生育平均年龄略有上升,目前约为34.5岁。“目前全球专家达成一致结论:女性应在35岁前生育第一个孩子,且45岁以上女性最好不要再通过辅助生殖医学技术或其他方式怀孕。”

中华医学会生殖医学分会对全国171家生殖中心的统计显示,2016年,女性41至42岁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即“试管婴儿”)的周期活产率为13.23%、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ICSI,即第二代“试管婴儿”)为10.31%;43至44岁IVF活产率为12.75%、ICSI为4.42%;44岁以上IVF活产率仅有3.18%、ICSI则更低,仅为1.81%。

法律该不该禁止?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对妇女妊娠年龄作出具体限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说。

几位受访法律界专家均表示,不宜在法律中规定妇女的最高妊娠年龄。

孟强认为,法律不应当规定妇女最高妊娠年龄,“不宜由立法替代老百姓作出判断,否则法律管得太多,容易引发矛盾。”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受访时表示,生育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适龄妇女有权决定生或不生。法律不宜以“为了你的生命健康”等为由,从生育年龄的角度来剥夺或限制妇女的生育自由。当代中国社会背景下,女性平均绝经年龄在49岁左右,因此现实中即使出现个别高龄“奶奶级”孕产妇,也不意味着需要将这一问题上升到立法角度,由法律来规定最高妊娠年龄。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植龙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限制妇女的最高妊娠年龄,但原卫生部发布的相关规范及伦理原则等已经对人工辅助生育技术作了许多限制,我国对于高龄试管婴儿人群的就医资格限制较为严格,再加上高龄孕产风险很大,许多人并不会作此选择。超高龄孕产现象虽然存在,但从全社会层面看仍属个例。

例如,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生育权行使中的伦理问题特别是代孕中的伦理问题,确实是当前法律实践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朱晓峰表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应将生育权的行使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联系起来。“生育权的行使,既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买卖精子、卵子、胚胎等,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租借’子宫代孕。当然,人类对于伦理道德的认识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法律实践中制定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范畴的内涵外延,也应随着这种变换而相应地更新。”

(原题为《法律应否规定妇女最高妊娠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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