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丈夫拒做试管婴儿,看生育权的归属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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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政策的更迭,关于“要不要生三孩”“要不要做试管婴儿”“要不要无痛人流”等类似的讨论越来越多,这些讨论不仅存在于夫妻间,更成为了当下社会热门话题。每一次的社会讨论,不可避免地会引起“男权”“女权”的言论斗争,但归根究底,是对生育权的归属产生了争议。这样的争议对于旁观者而言只是一种言论宣泄,而对于某些家庭来说却是破碎的根本。

  小刘与小吴2011年结婚,婚后两人大矛盾小纠纷不断,其中最大的矛盾就是婚后多年未生育子女。早年医院诊断小刘不孕不育,建议做试管婴儿,小吴却不愿意,并且因为沉迷于某些“信仰”,要求按照他的理念尝试求子,最终花费不菲还毫无效果。

  小刘认为丈夫的行为无视了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既不能满足自己生育孩子的心愿,还导致两人关系疏远,故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小吴不同意离婚,他认为夫妻吵架很正常,两人感情并未破裂,他只是不同意试管等辅助生殖的方式,但并非不同意生育。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本案中,小刘表达了强烈的生育意愿,小吴说并非不同意生育,但两人近十年并未生育子女,再加上分居一年的现状,难以实现生育需求,所以对小刘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有人认为小吴侵害了小刘的生育权,有人认为小吴也有生育权,有生的自由,也有不生的自由。

  那究竟生育权是什么呢?归属于女性还是夫妻双方?生育权被侵害又该如何维护呢?

  生育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先于国家和法律的一项权利,是一种天赋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人的的基本权利之一。生育权主要包含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殖健康权。

  对于生育权最大的争议就是,权利的归属问题。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孩子需要母亲经历近十个月的孕育过程才能来到这个世界,其间会经历无数的痛苦和艰辛,且孩子在这十个月是母亲身体里的一部分,母亲更有决定生还是不生的自由,所以生育权归属于女性是理所应当的。

  但生育权是女性的绝对权吗?

  不是的,男性也有生育权。

  

  虽然男性在生育中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因其生育权的实现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权基础上的,所以常常被忽略。被忽略不等于不存在,根据宪法的规定,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只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抚养孩子的过程中经历的风险与困难比男性多得多,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法律才会对妇女群体增加一些特殊的保护,因此在法律中对女性生育权的规定更为全面。

  如果遇到“妻子不能生育”“妻子私自堕胎”等问题,男性可否以生育权受到侵害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呢?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此作为感情破裂的理由申请离婚。

  生育欲来自于基因渴望永生的冲动,但同时意味着载体的牺牲。生育、抚养孩子都是需要付出巨大心血的大事,需要夫妻间共同决定,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应该进行理性的沟通协商,尊重双方的权利与意愿,即使存在分歧,也能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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