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广网
价值70多万元的驼奶粉,因商家标错价格,被消费者以1700元的价格买下。随后,商家拒绝发货,只作退款处理,被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继续交付商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审理结果,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该案例对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2021年8月27日,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全脂益生菌驼奶粉3罐”,标价仅为2元。商品说明中显示每罐驼奶粉300克。而实际上,该款驼奶粉的单罐售价近300元。广西柳州的王某发现后马上下单了850件商品,支付货款1700元,收货地址为柳州。
谁知后来商家虚假发货,电商平台认为订单未发货并以退款处理。王某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交付商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曾锐说:“根据订单的物流显示,商家在两天后进行了发货,但快递却在发货的三天后在异地签收了。9月1日,王某向平台客服投诉商品交易为虚假发货,并申请补发商品,商家则称该订单为异常订单并要求退款处理。9月3日平台客服作出处理结果,认为订单未发货并已退款处理。其后王某不服,据此到法院起诉商家要求其继续交付850单2元3罐的驼奶粉。”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审立案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一审庭审时间为2021年11月3日。曾锐介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按约定向收货地址发货,也未参加诉讼证明已履行供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中商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在其经营的平台网店内上架驼奶粉,其标注的商品信息包含商品名称、价款、数量及其他商品详情,内容具体确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王某在平台上购买该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商家未按约定向收货地址发货,也未能证明已履行供货义务,其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就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曾锐说。
商家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经审理后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丘洪兵表示,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丘洪兵说:“被告浙江某公司上诉认为,王某利用该公司在网络平台测试的产品链接,大批量恶意下单,不属于正常的购物行为,并且表示当时已经联系王某沟通协商,愿意退款处理,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后认为浙江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下单的链接为测试链接,也不能证明王某同意解除合同并且已经退款。因此王某在平台上购买商品,并且成功提交订单,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该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涉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同,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电商领域,商家错误设置商品价格被客户下单后要求客户主动退单的事情时有发生。有不少人听到这儿会觉得奇怪,单罐售价近300元的驼奶粉,被商家标价2元,正常来看这个价是标错了,用户趁机下单850件,这似乎是在“薅羊毛”,为何还能得到法院支持?
丘洪兵说,商家如果犯了错,还是有挽回的余地,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参加一审诉讼,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如果浙江某公司认为是因为工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产品标价错误,也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依法行使撤销权。”丘洪兵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曾锐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是要向法院及仲裁机构去撤销的。
曾锐说:“因为网店的订单在成功提交后,合同就已经成立了。虚假发货虽然属于一种违约行为,但并不能认定已经履行了供货的义务。如果商家发现自己标错了商品价格导致经营损失,而且经协商不成,消费者也不愿意取消订单的,这种情况是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的,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产生撤销订单的效力,虚假发货并不能产生阻却合同履行的效力。即使到了诉讼程序,商家也是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以合法形式基于重大误解享有的撤销权来撤销合同的,但商家缺乏这方面的维权知识,也未参加一审诉讼,最终错过了合法救济途径导致败诉。”
在民事交易中,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商家往往处于交易中的主导地位,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商家对法律法规的恪守更能催生良好的经济市场秩序。曾锐提醒,如果发生标价错误,商家应遵守法律规定合法行使撤销权利,不诚信的处理方式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加深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对消费者来说,利用平台漏洞“薅羊毛”,也是有法律风险的。
曾锐说:“当商家发现标价失误向消费者售出低价商品的时候,其首先可以与消费者说明情况,表达歉意,并协商解除订单。一般情况下大部分的消费者都通情达理,或者在平台的协助下,双方也可以协商完成退款,在法律上可以达到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本案中的商家是以虚假发货的方式完成订单,这种不诚信的处理方式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也会加深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导致本案进入到了诉讼程序。这个案例也是想教育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恪守诚信,规范从业行为,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也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会在诉讼中合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同时也想引导消费者合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存侥幸的心理利用商家的过失谋取不义之财。”(来源:央广网 总台中国之声 记者李杨))